2008年2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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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力设备被盗受损 检察机关刑民并诉
沈宝庆

  本报讯  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被盗窃,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近日,嘉兴市秀洲区法院以被告人倪春燕犯破坏电力设备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赔偿供电部门经济损失7859元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7年5月21日,倪春燕携带老虎钳、编织袋等作案工具,到秀洲区新塍镇西文桥村,盗割架在该村机埠分线上正在使用的钢芯裸铝线2档,价值859元,造成该村300余亩水田无法灌溉,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。同年10月17日晚,倪春燕又到该镇洛西村,盗割农用支线上正在使用的钢芯裸铝线3档,价值1003元,造成该村田地无法灌溉,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,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。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倪春燕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造成经济损失7859余元,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。倪春燕的犯罪行为还造成了供电部门经济损失,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